金融机构代管30年后,深圳商品房预售金监管将移送政府
金融机构代管30年后,深圳商品房预售金监管将移送政府
深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或将迎来变局,由此前的金融机构监管变为政府监管。\n\n 近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关于《暂时中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法令>有关规则的决议(草案)》(下称“《草案》”)揭露征求定见的公告。\n\n 《草案》内容显现,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暂时中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法令》(下称“《转让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上述暂停的规则均触及商品房预售资金。\n\n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房产开发企业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相应项目建造,不得随意支取、运用的资金,是保证房产项目可以按期交给的要害。自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法令》(下称“《转让法令》”)出台,深圳市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形式。“金融机构监管”即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监管协议,由商业银行对预售资金的运用进行全流程监督。与“行政监管”比起来,“金融机构监管”缺少了政府的审阅与监管,而这也导致上一年下半年以来深圳不少在建楼盘监管资金被违规移用的现象。\n\n\n 从各个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的状况来看,广州、武汉等城市选用行政监管的形式,深圳、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曾选用金融机构监管的形式。而在本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三部分联合印发《关于标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定见》(下称“《定见》”),清晰全国一致实施预售资金行政监管形式。\n\n 关于上述《定见》的内容,深圳市司法局与住宅建造局开端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形式,但此行动与《转让法令》实施的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形式不一致,因而,为了推动预售款监管形式变革、保证依法行政,需对《转让法令》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许暂停适用,待预售资金行政监管形式运转一段时刻后,再依据实际状况当令发动《转让法令》的修订作业。为给修订作业预留足够时刻,拟将暂时中止适用的期限规则为自《草案》实施之日起三年。 【修改:左雨晴】